义务帮工死亡能获赔偿吗?
案情回放 村民无偿协助村集体做义务工过程中,墙体突然倒塌致当场死亡,其家属一纸状纸将村委会告上法院。2005年年初,兰溪市人民法院作出了一审判决:被告兰溪市黄店镇余粮山行政村村民委员会赔偿三原告各项费用154712元。兰溪市黄店镇余粮山行政村座落于高山山顶,因山高路远该村一直没有通村公路,近年兰溪人民兴起了通村公路建设,该村也积极投入其中。2003年7月10日,鲍某在协助村里拆除通村公路边的一厕所时,厕所的墙体突然倒塌并压倒在鲍某身上,致其当场身亡。当日在相关部门主持下,双方曾达成初步的协议并由村出钱下葬了死者鲍某,但后村集体以经济困难为由未履行协议。后死者鲍某的家人经多次与村里协商未果的情况下,死者鲍某的妻子、母亲、女儿作为共同原告一纸诉状将该村告上法庭,请求依法判令被告赔偿死亡补偿费、被扶养人生活费等共计人民币163504元。在庭审过程中,被告余粮山行政村辩解,村未雇用过鲍某,是其自已来做的,鲍某自已应承担主要责任;现村里也无能力支付赔偿款。 法院说法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余粮山行政村虽未雇佣过村民鲍某修建公路,但鲍某在修筑通村公路过程中共同参与了拆除路边的厕所工作,对此事实双方均予以了确认,因此原告鲍某与村里的帮工关系应予以认定;而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帮工人因帮工活动遭受人身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即使被帮工人明确表示拒绝的,也可以在受益范围内适当补偿,而本案被告余粮山行政村未表示拒绝过,因此被告余粮山行政村应承担赔偿责任。此外,依据相关规定,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应赔偿治疗费、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等合理费用,本案原告鲍某的亲属诉讼请求中提及的死亡补偿费、被扶养人生活费赔偿均是法律规定的合理费用范围,因此,原告的诉讼请求依法应予支持。(张国臣) 法律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四条帮工人因帮工活动遭受人身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不承担悦偿责任;但可以在受益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 第十七条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治疗费、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等合理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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